建筑工程空气报监检测(备案)
建设工程空气报监检测(备案)
一、法律背景要求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安全适用,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制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有关要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已发布的涉及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的有关国家标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建设部于2001年11月26日联合发布了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2]第077号)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所有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规范》进行验收。”“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竣工备案管理工作,发现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不得进行竣工备案。”
二、检测项目
GB 50325-200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6.0.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表6.0.4规定。本条规定进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验收应进行氡、游离甲醛、苯、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氨等五项参数的检测。
表6.0.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
氡(Bq/m3) |
≤200 |
≤400 |
游离甲醛(mg/m3) |
≤0.08 |
≤0.12 |
苯(mg/m3) |
≤0.09 |
≤0.09 |
氨(mg/m3) |
≤0.2 |
≤0.5 |
TVOC(mg/m3) |
≤0.5 |
≤0.6 |
注: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三、布点原则及依据
GB 50325-20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6.0.11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套;房间总数少于3套时,应全数检测。
GB 50325-20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6.0.1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
房间面积<50m2时,设1个检测点;
房间面积≥50 m2且<100m2时,设2个检测点;
房间面积≥100 m2且<500m2时,不少于3个检测点。
房间面积≥500 m2且<1000m2时,不少于5个检测点。
房间面积≥1000 m2且<3000m2时,不少于6个检测点。
房间面积≥3000m2时,不少于9个检测点。
四、采样方案及采集样品分析
现场采样以及采集样品分析方案均按照GB 50325-200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及其引用标准GB/T 18204.26-2000《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GB11737-1989《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气相色谱法》GB/T18204.25-2000《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GB 17220-1998《公共场所监测技术规范》等执行。
五、检测报告内容
最终检测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检测方法采用标准;
3.采样平面示意图;
4.检测结果数据;
5.工程室内环境验收结论;
六、我们的承诺:
1、严格遵守GB50325-2001(2006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公司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规定,规范开展检测工作;
2、本公司以良好的职业行为充分保证客户的各种权益,向客户提供公正、准确、科学、及时的服务;
3、认真接受客户的反馈意见和抱怨,依据程序文件的规定,及时地做出答复和处理;
4、本公司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配合该装饰工程的竣工备案工作,保证室内环境检测工作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