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1. 总则 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GB/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卫生部 消毒技术规范
4. 术语与定义
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 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3 空气净化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 可吸入颗粒物(PM10) 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 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
5.1 一般要求
5.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流行期间的卫生要求
5.3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要求
6.卫生学评价
6.1 污染状况检测
6.2 评价准则
6.3 评价结果
7. 卫生管理
7.1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制定空调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做好经常性检查、日常维护和清洁工作,确保空调系统运行的卫生安全。
7.2 公共场所经营者负责组织对公共场所内空调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送风、风管、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它相关系统部件进行检测、评价、清洁与消毒。空调系统维修、清洁、消毒、卫生检测与评价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实施。
7.3. 经检测,空调送风不符合本规范
7.4 经评价,空调系统污染程度为中等的,应当更换过滤器网,对局部设备部件进行清洗消毒。
7.5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关闭空调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1.冷凝水中检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的;
2.空调送风中检出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的;
3.空调系统污染程度为严重的;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经评价,空调系统达到本规范
7.6 从事空调系统卫生检测与评价、清洁(洗)消毒工作的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定。
8. 卫生检验检测
8.1空调系统清洁技术要求见附录A。
8.2 空调系统军团菌的检验分析方法见附录B。
8.3 空调系统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8.4 空调系统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GB/T18204.1。
8.5 空调系统使用的消毒装置、消毒剂等的消毒效果评价方法见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9.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10.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A:空调系统清洁技术要求 本附录规定了集中空调系统清洁的技术要求。
A1 清洁(洗)设备通风管道系统的清洁(洗)应采用专用机械清洁(洗)设备,包括:风管内部观察与记录(摄像、录像)设备、机械清扫设备(气动刷、电动刷、手动刷、高压气枪、高压水枪等)、带有高效过滤器的污染物捕集设备(0.3微米颗粒物净化效率99.97%)及其它配套设备、工具、器械等。
A2 工作范围 空调通风系统包括:送回风口、送回风管、空气滤清箱、盘管组件、冷凝排水槽、加湿和除湿器、新风管、风机、过滤器等。
A3 集中空调系统的现场检查与现场准备
A3.1 现场检查:开始空调系统清洁工作之前,清洁施工单位应检查整个系统,确定适合的清洁方法、清洁工具和设备。
A3.2 现场准备:清洁施工单位应查阅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制定详细清洁工作计划。
A4 清洁工作要求
A4.1 污染物控制:在清洁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敏感的异味,不可出现尘土飞扬的情况,清洁过程中清除的污染物必须收集起来妥为处理。
A4.2 部件清洁:确保空调系统的所有部件均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完工时所有部件都必须安放回清洁工作开始前记录下来的位置,清洁方法按本规范表4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A4.3 通风管道系统:采用专用机械清洁设备清除所有通风管道内的可视污染物。
A4.4作业出入口:清洁施工单位可通过空调系统不同部位的作业出入口进出人力和机械,进行相应的清洁与检查工作。必要时可切割其它出入口,并保证施工后将其密封处理。
A4.5 消毒处理:必要时对空调系统通风管道、设备、部件进行消毒处理。
A5 清洁状况检查 空调系统清洁后,由清洁施工单位按照有关卫生要求进行自查,必要时由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验收。
A6 安全措施、污染物处理
A6.1 清洁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制定安全措施,保护施工人员及建筑物内人员的安全,并保护好环境。
A6.2 从空调系统清除出来的所有污物均应妥善保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录B: 空调系统军团菌的检验分析方法 本附录规定了空调系统冷却水及其沉积物、软泥等外环境样品中军团菌的检验方法。
B1 定义:军团菌属为革兰氏阴性杆菌属,通常在含L-半光氨酸和焦磷酸铁的BCYE琼脂培养基上,培养两天以上长成白色、或从紫色变为兰色、灰绿色菌落,在长波紫外光下可发荧光。在低倍显微镜下菌落呈毛玻璃状。在不含L-半光氨酸的培养基上不生长。
B2 原理:水样中的菌经过滤膜或离心浓缩,为减少杂菌生长,浓缩样品的一部分经酸处理与加热处理,一部分不作处理,将上述处理与未处理样品分别接种BCYE琼脂平板并进行培养,在选择性培养基上生成典型菌落则认为是军团菌。
B3 主要仪器设备:
B3.1 平皿:90~
B3.2 培养箱:35或37±
B3.3 紫外光灯:波长360±2nm
B3.4 滤膜滤器:可装直径
B3.5 滤膜:孔径、0.22~0.45µm
B3.6 蠕动泵
B3.7 离心机
B3.8 涡旋振荡器:可达200rpm以上
B3.9 显微镜、荧光显微镜、体式镜
B4 采样:
B4.1 采样容器:玻璃瓶或聚乙烯瓶,用前灭菌。沉积物与软泥需要广口瓶,不管什么容器均需螺口或磨口。
B4.2 采样量:每个采样点取水样100-200mL。
B4.3 中和余氯:采样容器灭菌前加入少许硫代硫酸钠溶液以中和水样中的剩余氯。
B4.4 样品运输与贮存:样品最好2天内送达实验室,不必冷冻,但要闭光和防止受热,室温下贮存不得超过15天。
B5 样品处置:如有杂质可静置沉淀或1000r/min离心1min去除。
B6 方法与步骤:
B6.1水样的滤膜过滤:将预处理过的水样通过孔径、0.22~0.45µm滤膜过滤,取下滤膜置于15mL水样中,充分洗脱。将洗脱的样品分成三份,一份作热处理,一份作酸处理,一份不处理。
B6.2水样的热处理:取1±0.5mL洗脱样品置50±
B6.3水样的酸处理:取5mL洗脱样品加同等量1.2mol/L酸缓冲剂,调PH2.2±0.2,轻轻摇允,放置5min。
B6.4接种与培养:各取0.1mL上述三种处理好的样品,分别接种GVPC平板。接种过的平板静止放置,观察到有培养物时,反转平板置35或37±
B6.5观察结果:军团菌生长缓慢,易于被其它菌淹盖,故需每天在体式镜上观察。军团菌的菌落颜色多样,通常呈白色、灰色、蓝色或紫色,也能显深褐色、灰绿色、深红色。菌落整齐,表面光滑,呈典型毛玻璃状,在紫外光灯下,有荧光。
B6.6 菌落验证:从每一个平皿上选2个可疑菌落,接种BCYE和L-半光氨酸缺失的BCYE琼脂平板进行传代培养,35或37±
附录C: 空调系统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 本附录规定了建筑物空调系统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的检测方法。
C1 仪器
C1.1 PM10检测仪器为便携式直读仪器。
C1.2 检测仪器颗粒物捕集特性应满足Da50=10±
C1.3 检测仪器的测定精密度误差小于10%。
C1.4 检测仪器的总准确度误差(OSA)小于25%。 OSA=∣b∣+∣MVC∣ b – 重量法与仪器法配对测定PM10结果相对误差的算术平均值 MVC – 仪器法测定PM10结果之间相对误差的几何平均值
C1.5 仪器测定范围优于0.01-10mg/m3。
C1.6 检测仪器示值不是质量浓度的,须给出符合要求的质量浓度转换系数(K)值。
C1.7 仪器使用前,应按仪器说明书要求对仪器进行检验与标定。
C2 检测点布置
C2.1 检测点在送风口散流器下风方向15
C2.2 送风口面积小于
C2.4 每个检测房间送风口少于等于2个,全部送风口均应检测;多于2个送风口抽样50%进行检测,但不得少于2个。
C3 检测时间与频次
C3.1 检测应在空调通风系统正常工况下进行。
C3.2 每个检测点检测3次。
C3.3 每个数据测定时间根据送风中PM10浓度、仪器灵敏度、仪器测定范围确定。
C4 检测数据处理
C4.1 对于非质量浓度示值的测定值,按仪器说明书的要求将每次检测示值转换为质量浓度。 C = R*K C – 质量浓度,mg/m3 R – 仪器有效示值(扣除本底值、基底值等后的示值) K – 仪器的质量浓度转换系数
C4.2 送风中PM10浓度(Ca)的计算 Cijkl – 第L个房间、第k个风口、第j个测点、第i次检测值; n - 测点个数; m - 测定的风口个数; g - 测定的房间个数。